針對民眾常見的出國攜帶食品情形,特別提醒,國外攜帶回國的食品「僅限個人自用」,不得在國內販售或轉售,違規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。此外,未經輸入查驗的食品、透過電商或社群販售、未具中文標示等情形,均可能違反相關規定,即使尚未售出仍可能受罰。在自用限量方面,一般食品須符合價值1,000美元以下且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;膠囊錠狀食品則有單種最多12瓶、合計不超過36瓶,且須為原包裝之規定。
衛生局長陳南松呼籲,民眾選購或攜帶進口食品時,應多加留意相關規範,並善用政府查詢資源。透過政府嚴謹把關與民眾理性選擇,共同守護食品安全,打造安心健康的飲食環境。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及消費疑義,可電洽縣府衛生局服務專線049-2231994。


